條文內容

5
五、本署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以下簡
    稱申調小組)。
    申調小組設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
    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
    之;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機關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聘(派
    )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調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署長就本機關職員遴派兼
    任之。
    申調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申調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並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