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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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關
    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向申調小組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得於事件發生後一
    年內提出之。
    第一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提出者,申調小組應作
    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
    蓋章。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蓋章:
(一)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單位及職稱、住居所
      、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調小組應通知申
    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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