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8/31
為因應本署處務規程內部單位整併,督察室業務整併入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爰配合修
正第一款規定。
- 112/02/23
鑑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適用對象為「本署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非本署人員間所發生
之性騷擾事件」,第二點第二項適用對象為「本署訓練中心辦理教育訓練之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相互間或與非本署人員間所發
生之性騷擾事件」,第二點第三項適用對象為「本署所屬機關主管涉及性騷擾事件」
,有關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視適用對象分別由本署督察單位或訓練中心調查後,再
提請本署申調小組審議,以符合現行運作機制,爰配合修訂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