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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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調小組處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訴案件,屬第二點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者,由本署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調查,屬第二點第二項規定情形者,由本署訓練中心
      調查;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二)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隱私,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申
      調小組審議。
(三)申訴案件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
      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
(四)申調小組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
      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五)審議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其單位
      ,並移請相關機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六)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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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8/31
為因應本署處務規程內部單位整併,督察室業務整併入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爰配合修
正第一款規定。
112/02/23
鑑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適用對象為「本署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非本署人員間所發生
之性騷擾事件」,第二點第二項適用對象為「本署訓練中心辦理教育訓練之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相互間或與非本署人員間所發
生之性騷擾事件」,第二點第三項適用對象為「本署所屬機關主管涉及性騷擾事件」
,有關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視適用對象分別由本署督察單位或訓練中心調查後,再
提請本署申調小組審議,以符合現行運作機制,爰配合修訂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
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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