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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調小組對依第七點決議成立之性騷擾員工,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懲處
    規定,視其情節作成申誡、記過、記大過及免職等處分之建議;如經
    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建議。
    前項性騷擾或誣告之事實,涉及刑事責任,且非屬告訴乃論之罪者,
    應簽報署長核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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