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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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單位使用貨櫃進行模擬燃燒,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模擬燃燒計畫,內容包括模擬燃燒進行之時程,進行模擬燃燒
      所需費用、燃燒後廢棄物清理及貨櫃本體重新塗裝所需費用,並由
      使用單位支付。
(二)進行模擬燃燒時間以上班日之 8:30~17:30  為原則。
(三)事先協調本署協助管理機關指派消防人員至少二名、消防水箱車至
      少一輛,協助滅火及警戒。
(四)不可同時使用兩只貨櫃進行模擬燃燒,並於貨櫃外建立警戒區域。
(五)進行模擬燃燒時,應有負責人在場監督及工作人員至少二名在場,
      執行警戒至火勢完全消滅為止。
(六)模擬燃燒後,使用單位須於燃燒次日起二日內將燃燒後之廢棄物清
      理完畢,並於廢棄物清理次日起五日內將使用之貨櫃本體重新塗刷
      耐燃漆。如模擬燃燒完畢後,須於現場進行調查程序示範教學者,
      貨櫃清理得延長至示範教學結束之次日起算。
(七)進行模擬燃燒時,除負責人、工作人員及消防人員外,其餘均不得
      進入模擬燃燒警戒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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