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供公共安全使用 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防救災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認 定事項,特訂定本規範。
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查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略以,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 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爰配合文字修正,將 「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修正為「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 願組織」。
明定訂定目的,係為執行使用牌照稅法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認定。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