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防救災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應向原核准登記之地方消防機關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經許可後向 車輛轄管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一)車輛所有人或其負責人之名稱、地址變更。 (二)車輛過戶或車種變更。 (三)車輛停駛或恢復使用。 (四)車輛報廢或繳銷牌照。 (五)車輛所有人解散或裁撤。 申請前項廢止登記者,應檢具除去車身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 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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