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使用防救災車輛違反第九點、第十點規定,或有其他違規使用情形 ,情節重大者,地方消防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車輛轄管公路 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另通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