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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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範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防救災車輛(以下簡稱
    防救災車輛),指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所有專供其從事
    防救災工作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且其車輛之
    所有人係登記為該團體或志願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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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8/08/10
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查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略以,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
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爰配合文字修正,將
「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修正為「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
願組織」。
96/03/16
明定適用車輛種類。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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