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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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規範所稱特殊標幟,指加漆於防救災車輛之前車門兩側足供辨認之
    特定圖案及文字,其式樣、規格如下:
(一)特定圖案:以消防標幟火鳳凰(如附圖一)為主要圖案,其長、寬
      均不得小於二十公分;車體無法依規定尺寸製作者,得依比例適度
      調整。另可加上各該團體或志願組織之標幟,惟其長、寬不得大於
      消防標幟火鳳凰之二分之一。
(二)文字:指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名稱,字體一律使用白
      色標楷體,每字長、寬不得小於十公分。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8/08/10
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查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略以,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
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爰配合文字修正,將
「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修正為「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
願組織」。
96/03/16
明定固定特標幟定義。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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