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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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防救災車輛之認定、許可、登記及數量管制,由地方消防機關配合需
    要嚴格執行,核發證明,並副知各車輛轄管公路監理機關及當地稅捐
    稽徵機關;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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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8/08/10
本點未修正。
96/03/16
明定防救災車輛之認定、登錄及數量管制由地方消防機關嚴格執行,並定期查核後通
報當地稅捐稽徵處,以防流弊。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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