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防救災車輛之認定、許可、登記及數量管制,由地方消防機關配合需 要嚴格執行,核發證明,並副知各車輛轄管公路監理機關及當地稅捐 稽徵機關;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本點未修正。
明定防救災車輛之認定、登錄及數量管制由地方消防機關嚴格執行,並定期查核後通 報當地稅捐稽徵處,以防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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