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災害搜救犬評量基準 (109/12/16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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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參與評量資格:
一、災害搜救犬(以下簡稱犬隻):年滿十八個月以上,受測前完成寵物
    登記並植入晶片,按時接種狂犬病疫苗。
二、搜救犬指導手(以下簡稱指導手):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身
    體健康,無重大疾病且無前科紀錄,經評量合格後,願接受各級消防
    機關指揮調度執行人命搜救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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