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災害搜救犬評量基準 (109/12/16 廢止)
3
參、一般規定
一、指導手須遵循主辦單位之規定。
二、評量中於裁判許可下,得採用訓練輔助品(如球、食物、玩具等)。
三、結構性障礙超越項目犬隻不得穿戴項圈及搜尋背心。
四、測驗前二週內不得在辦理評量場地內進行練習。
五、測驗報到後,除受測犬隻外需全程繫上拉帶。
六、指導手應負責犬隻之照料及安全,評量中犬隻所生任何傷害及損失均
    由指導手負責。
七、犬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容許對人及其他犬隻有攻擊行為,否則裁判得
    當場判定不合格。
八、評量辦理時間不限任何季節,如對指導手或犬隻之安全有疑慮者,應
    予延期。
九、指導手與犬隻通過中級測驗後,即可參加同項目更高級別測驗。
十、指導手可帶領一條以上犬隻,犬隻只能搭配一位指導手。
十一、測驗項目之開始與結束均以在出發點為原則。
十二、呼喚犬隻名字與口令結合一起,視為同一個口令。
十三、發情期母狗建議不要參加評量,否則須依照主辦單位安排順序進行
      評量。
十四、評量場次由內政部消防署舉辦,同一評量場次至少需有四位指導手
      (或助手)參與。
十五、主辦單位須安排場地,監督各項評量過程,並安排緊急救護措施。
十六、犬隻評量測驗科目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分數者為合格。
十七、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一年。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