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災害搜救犬評量基準 (109/12/16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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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評量種類: 
一、原野搜尋:
(一)Ⅰ級測驗:通過者為「原野搜尋Ⅰ級搜救犬」。
(二)Ⅱ級測驗:通過者為「原野搜尋Ⅱ級搜救犬」。
二、瓦礫堆搜尋:
(一)Ⅰ級測驗:通過者為「瓦礫堆搜尋Ⅰ級搜救犬」。
(二)Ⅱ級測驗:通過者為「瓦礫堆搜尋Ⅱ級搜救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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