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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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單位應將規劃於本署電子顯示看板播放之宣導短片資料( VCD、DV
    D 或電子檔等),併同明細表(如附件一)送秘書室(公關科)彙整
    。
    秘書室(公關科)應按季排定宣導短片之播放順序,並於每年三月、
    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將播放清單(如附件二)併同新增宣導短片
    檔案,交由資訊室輸入「電子顯示看板」播放電腦,經試播無誤後,
    按季依播放清單播放。
顯示立法理由
99/12/20
一、因應業務調整,將彙整單位由災害管理組修正為秘書室(公關科),爰修正第一
    項。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爰將現行規定第三點移至本點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附件二審核表名稱修正為「播放清單」,審核表之「內容情節是否妥適」欄位
    修正為「播放順序」,子項目修正為「順序」及「播放次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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