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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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有緊急情形,有即時播出或增加播出次數之必要時,應填具明
    細表於備註欄載明需求情形,經簽奉核定後,併同宣導短片檔案,交
    由秘書室(公關科)彙整後,移請資訊室輸入至「電子顯示看板」播
    放電腦,經試播無誤後,即刻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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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2/20
一、現行規定第四點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三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三點移至第二點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因應單位有緊急情形,有即時播出或增加播出次數之必要,新增須經簽奉核可後
    ,交由秘書室(公關科)彙整後移請資訊室播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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