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陸、動員測試規定
    為落實緊急動員規定,以符任務之需要,應不定期依下列狀況進行動
    員測試:
一、假設發生災害事故,需要編組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處置時,以電話
    聯繫或簡訊通報:
(一)「測試-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進駐測試:請本月編組人員收訊後立
      即回電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當月編組人員應於十分鐘內,以電話
      回復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測試-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進駐測試:請本月編組人員立即進駐
      應變中心」: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當月編組人員應於六十分鐘內進駐
      應變中心。
二、受測試人員報到時間由災害管理組依報到順序登記於「動員測試報到
    紀錄表」(如表 18) 。
顯示立法理由
99/06/29
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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