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柒、講習訓練規定
一、本署相關業務單位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緊急應變作業人員講習訓
    練,俾以加強署內同仁對相關應變作業應有觀念及態度,並熟稔其工
    作職掌詳細內容。原則上每年防汛期前至少應辦理一次講習訓練。
二、辦理講習訓練時,除新進人員或未曾參訓人員為必要講習對象外,其
    餘全署同仁原則均應參加,必要時亦得邀請各部會或直轄市、縣(市
    )災害應變相關作業(或業務)人員共同參與。
三、講習訓練內容應包括災害防救體系簡介、災害防救法規制度說明、緊
    急應變小組任務分工、作業流程、應變作業相關軟硬體系統、設備操
    作要領及其他執勤人員應勤注意事項。除一般授課流程外,為強化講
    習訓練效果,得視需要增加學員輪流上台報告、相互研討等其他多元
    化課程方式進行。
四、授課講師除遴選署內經驗豐富之相關業務人員擔任外,亦得視需要聘
    請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講師,並得由本署依規定支給講習期間必要之
    鐘點費、交通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9/06/29
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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