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各級消防機關(以下簡稱消防機關)消防車及救災車出勤執行 災害搶救、消防勤務、支援一般公務及緊急救援工作之使用調派作業 ,訂定本規定。
一、為避免「為民服務」範圍無限上綱,且消防機關執行民眾待援案件之屬性多與一 般行政機關於辦公處所或申辦案件所提供著重在便利性之為民服務型態不同,影 響既有勤務之遂行,同時落實消防專業化之精神,消防機關消防車及救災車係以 因應人命或財產緊急救援工作為主,故配合修正文字。 二、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規定,僅係適用於行政院所屬機關(構),故相關文字予以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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