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消防機關消防車及救災車之調派以執行災害搶救、消防勤務為原則,
    於不影響上開案件執行,始得支援一般公務及緊急救援工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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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4/16
修正理由同第一點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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