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消防機關消防車及救災車支援一般公務及緊急救援案件使用時,應由
    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審核後,始得派遣人員及車輛執行
    之,但經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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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4/16
一、修正理由同第一點修正說明。
二、為增進緊急案件處理效率,修正相關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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