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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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防車及救災車之調派成效良好、執行得宜,有效防止災害擴大,提
    升消防機關形象,由消防機關辦理獎勵;違反本規定使用或派遣、執
    行不當,由消防機關本於權責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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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1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政府消防機關之人事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依據「警察
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消防人員
考核與考績事項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地方消防人員之懲處,各
消防機關視機關勤業務情形及人員管理之需要,自行訂定獎懲標準表,報請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備查,或逕適用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訂定之獎懲標準表
;至如另涉有違反相關法律,自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或移送法辦;故修正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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