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試驗樣品數
所需樣品數為完成品 3 個,並檢附附表 1 及所需資料。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項目及流程
試驗項目及流程如附圖 12 。
(二)試驗方法
依照「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第三~十三項進行。
型式試驗結果,應填入附表2之型式試驗紀錄表。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其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符合下述四、所定補正試驗規定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
限。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定技術規範者,其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四、補正試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遺
漏、零件裝置不良或符合肆、缺點判定表所列輕微缺點者。
(二)試驗設備不完備或有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者。
五、型式區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一)圓錐型揚聲器、號角型揚聲器、複合型揚聲器之外型變更者。
(二)揚聲器之喇叭單體(不含變壓器)變更者。
六、型式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型式變更:
1.音壓位準之 S,M,L 級數變更、音響功率變更、額定入力功率變更
者。
2.外殼更動導致音壓位準、音響功率、頻率特性變更者。
3.變壓器更新者。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試驗方法進行。
七、輕微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輕微變更:
(一)外殼更動而不影響音壓位準、音響功率、頻率特性變更者。
(二)既有核定變壓器之簡易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