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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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方法
(一)個別認可依照 CNS 9042 (隨機抽樣法)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可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
      格試驗四種。
二、試驗項目、方法及結果紀錄
(一)分為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項目如下:
      ┌────┬────────┐
      │試驗區分│試驗項目        │
      ├────┼────────┤
      │一般試驗│音壓位準        │
      ├────┼────────┤
      │分項試驗│阻抗特性        │
      │        ├────────┤
      │        │絕緣阻抗        │
      │        ├────────┤
      │        │耐電壓          │
      │        ├────────┤
      │        │形狀、構造及標示│
      └────┴────────┘
(二)試驗方法,依照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三)試驗結果應填入附表 3.1  及附表 3.2  之個別試驗紀錄
三、抽樣
(一)一般試驗:樣品數由相關試驗之嚴寬等級及批量大小(如附表 4
      至附表 7)所定。
(二)分項試驗:樣品數依據附表 4  至附表 7  先抽取一般試驗之樣品
      數,再由一般試驗之樣品數中抽取所需之樣品數。
四、結果判定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應分別計算其不良品之數量,合格與否,依抽
    樣表及下列規定判定之:
(一)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該批
      為合格;且下一批可依六、所定「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規定,
      更換較寬鬆之試驗等級。
(二)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任一試驗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
      時,該批為不合格。並應依其六、所定「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規定,更換較嚴格之試驗等級。其不良品之缺點為輕微缺點者,得
      進行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三)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不良品數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
      批仍為不合格。並應依六、所定「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規定,
      更換較嚴格之試驗等級。
五、結果之處置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當批次雖經判定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於修復後,方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不良品者,準
        依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2 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不良品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
        書及不良品處理後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初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但該批製
        品經補正試驗合格,在前述”五(一)、1 ”之處置後,仍未達
        受驗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
        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試驗受驗製品以
        外之製品。
      3.不合格之批次不再試驗時,應備文說明理由及其廢棄處理等方式
        。
六、個別認可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標準,並依附表8規定進行轉換。
(二)有關補正試驗及再受驗批次之試驗等級調整,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
      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
      之;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此再受驗批次
      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嚴寬分級轉換紀錄中。
七、免會同試驗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會同試驗:
      1.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累積受驗數量達 1000 個以上。
      3.取得 ISO 9001 認可登錄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國外之第三公正
        檢驗單位通過者(產品具合格標識)。
(二)實施免會同試驗時,每半年至少派員會同實施抽驗一次,試驗項目
      依照個別認可試驗項目,若試驗不符合本基準規定時,該批次予以
      不合格處置,次批並恢復為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三)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該批樣品應即恢復為
      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1.所提廠內試驗紀錄表有疑義時。
      2.六個月內未申請個別認可者。
      3.經使用者反應認可樣品有構造與性能不合本基準規定,經中央主
        管機關或委托機關(構)確認確實有不符合者。
八、個別認可試驗之限制
    當批次完成個別認可試驗完整程序後,方能申請及執行下一批次之個
    別認可試驗。
九、個別認可試驗設備發生故障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經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
    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
    下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初次試驗時相同。
(二)該試驗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其他
    個別認可時,若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準
    及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時,得另定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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