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檢修費用之計算順序如下:
(一)依場所內之消防安全設備別分別核算。
(二)依照消防安全設備別,累計各設備之數量。
(三)各消防安全設備所累計數量分別參照標準工時表乘以工時,核算其
      合計工時。
(四)將基本工資乘上合計工時,可算出檢修費用。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