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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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型式試驗樣品之種類及數量如下:
(一)接頭(公接頭、母接頭)3 個。
(二)裝有 100 cm 水帶之接頭(公接頭、母接頭)3 個。
(三)公接頭本體、母接頭本體、推壓環、裝設水帶部分及搭勾板的試驗
      片(應符合 CNS2112〔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中規定 4  號試驗
      片)各 3  個。
(四)在搭勾板等平板狀的材質上,有加工方向時,依其方向及與該方向
      成直角方向之試驗片(應符合 CNS2112〔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中規定 5  號試驗片)各 3  片。
(五)橡膠墊圈(寬度 20 mm、長度 50 mm、厚度 2.00 ±0.15mm)24
      個(其中以常溫下之試驗樣品為 6  個;以 CNS 3562 〔硫化橡膠
      浸漬試驗法〕之 1  號油及 3  號油之試驗樣品各 6  個;以 CNS
      3556〔硫化橡膠老化試驗法〕之試驗樣品為 6  個)。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項目
      依以下規定及順序辦理:
      1.除了耐腐蝕試驗之外,其他試驗在常溫下進行。
      2.只申請母接頭時,公接頭採試驗用;只申請公接頭時,母接頭採
        試驗用。          

        未裝設水帶之樣品(3 個)      裝設水帶之樣品(3 個)
        ┌───────────┐    ┌───────────┐
        │標                  示│    │標                  示│
        └───────────┘    └───────────┘
                  ↓                            ↓
        ┌───────────┐    ┌───────────┐
        │    尺度及材質檢查    │    │    反  覆  試  驗    │
        └───────────┘    └───────────┘
                  ↓                            ↓
        ┌───────────┐    ┌───────────┐
        │    搭勾板彈簧強度    │    │  耐  水  壓  試  驗  │
        │    (限母接頭)      │    └───────────┘
        └───────────┘              │
                  ↓                            ↓
        ┌───────────┐    ┌───────────┐
        │  接  脫  力  試  驗  │    │    落  下  試  驗    │
        └───────────┘    └───────────┘
                  ↓                            ↓
        ┌───────────┐    ┌───────────┐
        │    彎  曲  試  驗    │    │    拖  拉  試  驗    │
        └───────────┘    └───────────┘
                  ↓
        ┌───────────┐
        │    壓  壞  試  驗    │
        └───────────┘
(二)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四至十三規定進行
      。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有下述四、補正試驗所定情形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
四、補正試驗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遺
      漏、構件安裝不良等有附表 1  所規定之內容者。
(二)試驗設備不完備或有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者。
(三)有附表 2  所列輕微缺點者。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試驗進行。
六、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附表 3  之規定。
七、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記錄表(如附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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