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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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 4  至附表 10 之抽樣表規定,抽
      樣方法依 CNS 9042 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依程序分為最嚴格試驗、嚴格試驗、普通試驗
      、寬鬆試驗、及免會同試驗五種。
(三)個別試驗通常將試驗項目分為以通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
      一般試驗」)以及對於少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
二、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受驗品按不同受驗工廠別,將材質相同之公接頭、母接頭,以及搭
      勾板數、搭勾板彈簧構造相同者列為同一批次。
(二)依規定取得型式認可者,與正在受驗之型式區分雖相同,但搭勾板
      數、搭勾板彈簧之構造或材質不同時,如經實施連續十次普通試驗
      均於初次即合格後,得不受前揭(一)之規定,與正在受檢之批次
      列為同一批。
(三)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三、個別認可之樣品及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依相關試驗之嚴寬等級以及批次大小所定(如附
      表 4  至附表 7)。
      另外,關於批次受驗數量少,進行普通試驗時,得依申請者事先提
      出之申請要求,使用附表 8(只適用生產數量少之普通試驗抽樣表
      )進行認可作業。
(二)樣品之抽取如下: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樣品之多寡,應視整批成品(受驗數量+預備品)數量之多寡及
        試驗等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重新編號之全部製品(受
        驗批)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依
        抽出順序編排序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500  個以上時,應依下列
        規定分為二段抽樣。
     (1)計算每群應抽之數量:當受驗批次在五群(含箱子及集運架等
          )以上時,每一群之製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數,並事先
          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2)抽出之產品賦予群碼號碼: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碼
          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群數及抽出個群,再從個群中抽出樣品:確定從所有群產
          品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當數量之群
          ,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中抽取同一
          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隨
          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三)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
四、試驗項目
    一般試驗以及分項試驗之項目,如下表 10 所述:
    表 10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表
    ┌───────┬────────────────┐
    │試  驗  區  分│試        驗        項        目│
    ├───────┼────────────────┤
    │一般試驗      │1.構造及標示                    │
    │              │2.尺度                          │
    │              │3.搭勾板彈簧強度(限母接頭)    │
    │              │4.接脫力試驗(100 次)          │
    │              │5.耐水壓試驗(30  秒)          │
    ├───────┼────────────────┤
    │分項試驗      │6.反覆試驗                      │
    │              │7.材質檢查                      │
    └───────┴────────────────┘
五、缺點之等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缺點區分及合格判定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
      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附表 2  缺點判定表之規定,非屬該缺
      點判定表所列範圍之缺點者,則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
      點判定之。
六、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表 11 調
      整其試驗等級,且視該批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
      不合格。
      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並以一次
      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不良品出現致命缺點,縱然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在合
      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發現有不良品時,於使用預
        備品替換或修復後始視為合格品。
      2.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前款規定
        辦理。
      3.上述 1、2 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
        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初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
      但該批次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本基準參、七、(一)、1.  之
      處置後,仍未達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
        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受驗樣品以外之樣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在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中,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辦理
        試驗單位提出。
八、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首次申請個別認可: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調
      整,依表 11 之規定。
(二)補正試驗:初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
      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
      試驗為之。
(三)再受驗批次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嚴寬分級轉換紀錄中。
九、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對當批次個別認可之型式,於進行下次之個別認可時,係以該批之個
    別認可完成結果判定之處置後,始得施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十、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
    實施試驗。此情形下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才能判
    斷是否合格。
(一)初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經判定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不
      良品或修正者。
十一、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初次試驗時相同。
  (二)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二、其他
      個別認可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準及個
      別認可方法不適當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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