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消防機關受理「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消防防護計畫」、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提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共同部分:
      1.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受理方式(含郵寄、網路線上等)及受理地
        點。
      2.於受理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結果回覆提報人。
(二)個別部分:
      1.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
     (1)由提報人填具「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提報表」(附表一)
          送消防機關。
     (2)消防機關受理後,應確認防火管理人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
          並具備足以有效推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之權限,例如總經理或
          總務主管等。
      2.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護計畫提報:
     (1)由管理權人填具「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附表
          二)或「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及檢附消
          防防護計畫與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三)或共同消防
          防護計畫與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四)送消防機
          關。
     (2)消防機關受理後,應將檢視結果記載於自行檢查表之「綜合意
          見欄」。
     (3)消防機關受理「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甲、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得設置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
              ,並由該協議會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製定共同消防防護
              計畫。
          乙、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建築物(含集合住宅),其共同防火
              管理協議會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代之。
          丙、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甲)有關「自衛消防編組」、「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
                施相關事宜」、「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
                、「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它相關資訊,提供
                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等業務事項,得由大
                樓管理委員會一併委託保全公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
                司或其它專業機構執行。
          (乙)其餘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仍應由該大樓管理
                委員會依法執行。
      3.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
     (1)消防機關取得主管建築機關變更使用核准文件或消防機關作成
          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
          查核准文件時,應以書面通知該場所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並於竣工查驗時檢附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之文件。
     (2)有關實施對象及重點,依「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
          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辦理。管理權人應於開工(指實際開工
          日期)三天前,填具「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
          畫提報表」(附表五),並檢附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
          防防護計畫及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
          查表(附表六)送消防機關。
     (3)消防機關受理後,應將檢視結果記載於該表之「綜合意見欄」
          。
顯示立法理由
109/07/03
一、鑒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臺北市錢櫃 KTV  林森館火災造成嚴重傷亡,經臺
    北市政府調查該場所辦理變更用途,惟未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實有機關橫
    向聯繫不足,又本部營建署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營署建管字第一○九○○三三
    二六七號函及本部消防署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消署預字第一○九一○九○五○
    ○六二一號函業已要求主管建築機關與消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內部單位加強橫向及
    縱向聯繫在案,爰於第三點第二款第三目之(1) 增列主管建築機關與消防機關
    及消防機關內部單位之橫向及縱向聯繫機制規定。
二、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之(2) 及第二款第三目之(2) 針對消防機關受
    理防火管理人遴用、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
    審查等文字酌作修正,俾符實務執行現況。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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