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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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機關受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之事先通報,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管理權人於訓練十日前(如為郵寄方式,應以郵戳為憑),填具「
      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提報表」(附表七)向消防機關提出,消防
      機關得適時派員前往指導,並應提醒管理權人配合於訓練結束翌日
      起十四日內將相關成果表件提報消防機關備查。
(二)消防機關受理後,應檢視提報表所列訓練內容,以高層複合用途建
      築物、大型空間、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觀光旅館及旅館
      等場所為重點,依訓練狀況支援人車,並視轄區場所特性派員前往
      查核。
(三)消防機關得依「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規定,指導應實
      施防火管理之場所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109/07/03
查本部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授消字第一○七八二二九五三號令業已訂定發布「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以及同年月日內授消字第一○七八二二九五三二號
函停止適用「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指導綱領」,爰第四點第三款依據之「自衛消
防編組演練及驗證指導綱領」配合修正為「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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