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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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機關審核消防防護計畫中「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原則如下:
(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均應標示清楚,並註明實際距離或
      比例尺、方位等必要之項目。
(二)位置圖應標示相鄰之建築物、路名、周遭重要建築物與其它有利救
      災之必要事項。
(三)逃生避難圖得與平面圖併用,圖面上應包含辦公室、餐廳、居室、
      警衛室、廚房等場所,以及主要之逃生避難路線。
(四)消防機關得商洽管理權人將提報之各種圖面,以電腦掃瞄、電子地
      圖或其它電腦製圖方式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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