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消防機關審核消防防護計畫中「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原則如下: (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均應標示清楚,並註明實際距離或 比例尺、方位等必要之項目。 (二)位置圖應標示相鄰之建築物、路名、周遭重要建築物與其它有利救 災之必要事項。 (三)逃生避難圖得與平面圖併用,圖面上應包含辦公室、餐廳、居室、 警衛室、廚房等場所,以及主要之逃生避難路線。 (四)消防機關得商洽管理權人將提報之各種圖面,以電腦掃瞄、電子地 圖或其它電腦製圖方式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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