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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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機關執行防火管理實施情形之檢查,除應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
    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將檢查結果記錄於「消防機關
    防火管理檢查表」(如附表八),對不合規定事項之場所,應予指導
    並限期改善。如有違反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
    改善者,應即依消防法第四十條及「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
    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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