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08/06
一、修正點次並刪除序文,將第一款調整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調整為第二項,依據內政部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台內法字第一○八○四
○一三○○號令訂定發布「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
總額比率」,修正設立之財產總額條件,以符規定。
- 102/03/20
一、第一款為參考社會司「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須知」一、
申請須知(一)之規定;另考量現今基金會並無主、分事務所之設置,此項規定
與現況不符,爰予修正。
二、第二款因基金會業務,常伴隨著業務的增加,需要擴充土地及廠房,以容納更多
的器具進行認可業務,爰參考民政司「申請設立(或變更)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
規定」採取捐助現金設立或捐助現金及不動產設立之雙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