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08/06
一、整併第一款及第二款為第一項及增列申請書格式。
二、依據財團法人法第十條規定,修正申請設立許可應檢附之文件。
三、將註之內容移列為第二項,並配合第一點之修正,於第二項增列動產或有價證券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其證明文件如股票及基金之持股明細、黃金存摺或
帳戶之餘額證明書等。
- 102/03/20
一、第二款配合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點規定,增列
第五目及第八目並酌作各目次調整。
二、因增列捐助不動產為設立條件之一及配合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
及監督要點第十點,爰參酌社會司及民政司之規定,增列二項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