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5
五、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執行長兼
    任,綜理本小組事務;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本會副執行長及國家災
    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科技中心)主任兼任;並由內政部、交通
    部、經濟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衛生署
    各指派代表一人擔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會聘請有關機關(構)、團
    體代表或學者、專家擔任。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
    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