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科技中心、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地方
政府及專家、學者籌組災害勘查團,辦理現地勘查、資訊綜整、原因
分析及勘查報告書撰寫等相關事宜,並建立災害勘查團資料庫。
前項災害勘查團於現地勘查結束後,應撰寫災害勘查報告書,包括初
期勘查報告書及結案勘查報告書二種,分別於現地勘查結束後一個月
及三個月內提報本小組轉請本會予以公告。但災害種類與情況特殊者
,得報陳本小組延長提報期限。
前項報告書之公告,其內容如涉及刑事案件而在檢察官偵查中者,應
注意保全證據及遵守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