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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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科技中心、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地方
    政府及專家、學者籌組災害勘查團,辦理現地勘查、資訊綜整、原因
    分析及勘查報告書撰寫等相關事宜,並建立災害勘查團資料庫。
    前項災害勘查團於現地勘查結束後,應撰寫災害勘查報告書,包括初
    期勘查報告書及結案勘查報告書二種,分別於現地勘查結束後一個月
    及三個月內提報本小組轉請本會予以公告。但災害種類與情況特殊者
    ,得報陳本小組延長提報期限。
    前項報告書之公告,其內容如涉及刑事案件而在檢察官偵查中者,應
    注意保全證據及遵守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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