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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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負擔:
(一)支援單位得就支援救災費用,檢具相關單據,向申請支援單位要求
      負擔。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相互請求支援執行災害處理所需經費,依災
      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若有不敷之情況,得依中央
      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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