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的: 為利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事先簽訂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方式 ,俾於處理災害規模超過自有能力或資源時,能迅速應變,有效整合 資源,提昇應變效能,防止災害擴大,減低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本 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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