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應填載申請表(如附表),時間急迫時,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 提出,申請表另行補送。 (二)申請表應列明請求支援內容,項目如下: 1.裝備、器材、車輛及物資等之品名及數量。 2.支援人力之類別及人數。 3.支援區域或地點及抵達建議路徑。 4.預估支援期程。 5.其他需要支援事項。 (三)接獲受災直轄市、縣(市)政府支援申請時,直轄市、縣(市)政 府聯繫協調單位就申請內容,應即速連繫權責單位進行支援作業整 備,同時陳報直轄市、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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