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7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應填載申請表(如附表),時間急迫時,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
      提出,申請表另行補送。
(二)申請表應列明請求支援內容,項目如下:
      1.裝備、器材、車輛及物資等之品名及數量。
      2.支援人力之類別及人數。
      3.支援區域或地點及抵達建議路徑。
      4.預估支援期程。
      5.其他需要支援事項。
(三)接獲受災直轄市、縣(市)政府支援申請時,直轄市、縣(市)政
      府聯繫協調單位就申請內容,應即速連繫權責單位進行支援作業整
      備,同時陳報直轄市、縣(市)長。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