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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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 2  至附表 8  規定,抽樣方法依
      CNS 9042  規定進行。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依程度分為最嚴格試驗、嚴格試驗、普通試驗
      、寬鬆試驗及免會同試驗五種。
(三)試驗項目分為以通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一般試驗」)以
      及對於少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分項試驗」)兩類。
二、批次之判定基準
(一)受試驗品按不同受驗廠商,依其試驗等級之區分列為同一批次。
(二)新產品與已受試驗之型式不同項目僅有下表 5  所示項目者,自第
      一次受驗開始即可列為同一批次;如其不同項目非下表 5  所示項
      目,惟經過連續 10 批次普通試驗,且均於第一次即合格者,得列
      入已受驗合格之批次。

      表 5  新產品與已受試驗之型式可視為同一批次之項目
      ┌──┬───────────────────────┐
      │項次│項            目            名              稱│
      ├──┼───────────────────────┤
      │1   │同一系列者                                    │
      ├──┼───────────────────────┤
      │2   │經型式變更者                                  │
      ├──┼───────────────────────┤
      │3   │變更之內容在型式變更範圍內,且經型式變更認可者│
      ├──┼───────────────────────┤
      │4   │受驗品相同但申請者不同者                      │
      ├──┼───────────────────────┤
      │5   │光源及品名相同者                              │
      └──┴───────────────────────┘
(三)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三、個別認可之樣品及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依相關試驗之嚴寬等級以及批次大小所定(如附
      表 2  至附表 5)。關於批次受驗數量少,進行普通試驗時,得依
      申請者事先提出之申請要求,使用附表 6(適用生產數量少之普通
      試驗抽樣表)進行認可作業。
(二)樣品之抽取依下列對規定: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樣品之多寡,應視整批成品(受驗數量+預備品)數量之多寡及
        試驗等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重新編號之全部製品(受
        驗批)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依
        抽出順序編排序號。受驗批量如在 500  個以上時,應依下列規
        定分為二段抽樣。
     (1)計算每群應抽之數量:當受驗批次在五群(含箱子及集運架等
          )以上時,每一群之製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數,並事先
          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2)抽出之產品賦予群碼號碼: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碼
          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群數及抽出個群,再從個群中抽出樣品:確定從所有群產
          品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當數量之群
          ,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中抽取同一
          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隨
          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三)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
四、試驗項目
(一)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項目及試驗流程如表 6:
      表 6  個別認可試驗項目
      ┌────┬───────────────┬──────┐
      │試驗區分│試驗項目                      │備        註│
      ├────┼───────────────┼──────┤
      │一般試驗│1.構造、性能檢查              │樣品數:    │
      │        │2.標示檢查                    │依據附表 2  │
      ├────┼───────────────┤至附表 6  規│    
      │分項試驗│3.點燈試驗                    │定抽取。    │    
      │        │4.絕緣電阻試驗                │            │
      │        │5.充電試驗                    │            │
      │        │6.耐電壓試驗                  │            │
      │        │7.平均亮度試驗(免施枯化點燈)│            │
      │        │8.亮度比試驗                  │            │
      ├────┼───────────────┼──────┤
      │        │以下依附加功能之引導燈具加測  │            │
      │        │9.動作試驗。                  │            │
      │        │10. 音聲引導試驗。            │            │
      │        │11. 音壓試驗。                │            │
      │        │12. 閃滅頻率試驗。            │            │
      └────┴───────────────┴──────┘
      1.平均亮度試驗免測試 100  小時枯化試驗。
      2.具附加功能之引導燈具之動作試驗,應分別依其附錄規定,進行
        動作、連動及停止測試,並應確認內置型緊急電源動作時間。
      3.具音聲引導功能之引導燈具應進行音聲引導試驗及音壓試驗。
      4.具閃滅功能之引導燈具應進行閃滅頻率試驗。
      5.具閃滅功能兼音聲引導功能之引導燈具應進行上述 3.4  試驗。
(二)試驗方法
      依本基準及附錄二、三、四規定。
(三)個別試驗之結果記載於個別認可試驗紀錄表(如附表  11)。
五、缺點之等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一)缺點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表 9  缺點判定表之規定,非屬該
      缺點判定表所列範圍之缺點者,則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判定之。
六、批次合格之判定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表 8  調
      整其試驗等級,且視該批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
      不合格。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
      並以一次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不良品出現致命缺點,縱然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在合
      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當批次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
        用預備品替換或修復該等不良品數量後,方視整批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如於整批受驗樣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當批次雖經判定為合格,其不良品個數,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
        修復調整者,仍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
        書及不良品處理後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初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但該批次
        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參、七、(一)、1 之處置後,仍未達
        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試驗受驗製品以
        外之製品。
      3.不合格之批次不再試驗時,應向辦理試驗單位備文說明理由及其
        廢棄處理等方式。
八、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首次申請個別認可: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調
      整,依表 7  之規定。
(二)補正試驗:初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
      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
      試驗為之。
(三)再受驗批次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嚴寬分級轉換紀錄中。
九、免會同試驗
(一)符合下列各項規定,得免會同試驗:
      1.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累積受驗數量達 2000 個以上。
      3.取得 ISO 9001 認可登錄或國外第三公正檢驗單位通過者(產品
        具合格標識)。
(二)實施免會同試驗時,試驗單位每半年至少派員會同實施抽驗一次,
      試驗項目依照個別認可試驗項目,若試驗不符合本基準規定時,該
      批次予以不合格處置,次批恢復為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三)符合免會同試驗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批樣品應即恢復為
      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1.廠內試驗紀錄表有疑義時。
      2.六個月內未申請個別認可者。
      3.使用者反應認可樣品有構造與性能不合本基準規定,經查證確實
        有不符合者。
十、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對當批次個別認可之型式,於進行下次之個別認可時,係以該批之個
    別認可完成結果判定之處置後,始得施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十一、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
      程實施試驗。惟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才能判斷
      是否合格。
  (一)初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經判定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
        不良品或修正者。
十二、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初次試驗時相同。
  (二)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三、其他
      個別認可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準及個
      別認可方法不適當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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