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需樣品 6 個;另熾熱線試驗應提供試驗片樣品 5 個。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項目及流程:
┌───────────┐
│構造、材質、性能、標示│
└───────────┘
↓
┌────────────────┐
│點燈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充電試驗│
└────────────────┘
↓
┌─────┐ 試驗片樣品 5 個
│耐電壓試驗│ ↓
└─────┘ ┌─────┐
↓ │熾熱線試驗│
┌────┐ └─────┘
│拉放試驗│
└────┘
↓
┌─────┐
│充放電試驗│
└─────┘
↓
┌────┐
│耐濕試驗│
└────┘
(二)試驗方法
依照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進行之。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有四、補正試驗所定情形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三)依「缺點判定表」(如表 4)判定未符合本認可基準規範者,該型
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四、補正試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遺
漏、零件安裝不良者。
(二)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者。
(三)依「缺點判定表」(如表 4)判定為輕微缺點,且合計 3 項(含
)以下者。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六、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附表 1 之規定。
七、試驗紀錄
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紀錄表(如附表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