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需樣品 6  個;另熾熱線試驗應提供試驗片樣品 5  個。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項目及流程:
                ┌───────────┐
                │構造、材質、性能、標示│
                └───────────┘
                          ↓
          ┌────────────────┐
          │點燈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充電試驗│
          └────────────────┘
                          ↓
                      ┌─────┐    試驗片樣品 5  個
                      │耐電壓試驗│          ↓
                      └─────┘    ┌─────┐
                          ↓            │熾熱線試驗│
                      ┌────┐      └─────┘
                      │拉放試驗│
                      └────┘
                          ↓
                      ┌─────┐
                      │充放電試驗│
                      └─────┘
                          ↓
                      ┌────┐
                      │耐濕試驗│
                      └────┘
(二)試驗方法
      依照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進行之。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有四、補正試驗所定情形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三)依「缺點判定表」(如表 4)判定未符合本認可基準規範者,該型
      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四、補正試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遺
      漏、零件安裝不良者。
(二)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者。
(三)依「缺點判定表」(如表 4)判定為輕微缺點,且合計 3  項(含
      )以下者。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六、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附表 1  之規定。
七、試驗紀錄
    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紀錄表(如附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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