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 2 至附表 6 之抽樣表規定,抽
樣方法依 CNS 9042 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依程度分為最嚴格試驗、嚴格試驗、普通試驗
、寬鬆試驗及免會同試驗五種。
(三)試驗項目分為以通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一般試驗」)以
及對於少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分項試驗」)兩類。
二、批次之判定基準
(一)受試驗品按不同受驗廠商,依其試驗等級之區分列為同一批次。
(二)新產品與已受試驗之型式不同項目僅有下表 1 所示項目者,自第
一次受驗開始即可列為同一批次;如其不同項目非下表 1 所示項
目,惟經過連續 10 批次普通試驗,且均於第一次即合格者,得列
入已受驗合格之批次。
表 1 新產品與已受試驗之型式可視為同一批次之項目
┌──┬────────────────────────┐
│項次│項目名稱 │
├──┼────────────────────────┤
│1 │經型式變更者 │
├──┼────────────────────────┤
│2 │變更之內容在型式變更範圍內,且經型式變更認可者 │
├──┼────────────────────────┤
│3 │受驗品相同但申請者不同者 │
└──┴────────────────────────┘
(三)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三、個別認可之樣品及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依相關試驗之嚴寬等級以及批次大小所定(如附
表 2 至附表 5)。另外,關於批次受驗數量少,進行普通試驗時
,得依申請者事先提出之申請要求,使用附表 6(適用生產數量少
之普通試驗抽樣表)進行認可作業。
(二)樣品之抽取依下列規定: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樣品之多寡,應視整批成品(受驗數量+預備品)數量之多寡及
試驗等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重新編號之全部製品(受
驗批)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依
抽出順序編排序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500 個以上時,應依下列
規定分為二段抽樣。
(1)計算每群應抽之數量:當受驗批次在五群(含箱子及集運架等
)以上時,每一群之製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數,並事先
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2)抽出之產品賦予群碼號碼: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碼
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群數及抽出個群,再從個群中抽出樣品:確定從所有群產
品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當數量之群
,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中抽取同一
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隨
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三)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
四、試驗項目
(一)一般試驗以及分項試驗之項目如下表 2:
表 2 個別認可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
│試驗區分│試 驗 項 目 │備 註│
├────┼────────┼─────────────┤
│一般試驗│1.構造、材質檢查│樣品數: │
│ │2.標示檢查 │依附表 2 至附表 6 規定抽│
├────┼────────┤取。 │
│分項試驗│3.點燈試驗 │ │
│ │4.絕緣電阻試驗 │ │
│ │5.充電試驗 │ │
│ │6.耐電壓試驗 │ │
└────┴────────┴─────────────┘
(二)試驗流程
┌────────┐
│構造、材質、標示│
└────────┘
↓
┌────────────────┐
│點燈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充電試驗│
└────────────────┘
↓
┌─────┐
│耐電壓試驗│
└─────┘
(三)試驗方法
依本基準規定。
(四)個別試驗之結果記載於個別認可試驗紀錄表(如附表 11)。
五、缺點之等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
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表 4 缺點判定表之規定,非屬該缺點
判定表所列範圍之缺點者,則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
判定之。
六、批次合格之判定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表 3 調
整其試驗等級,且視該批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
不合格。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
並以一次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不良品出現致命缺點,縱然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在合
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當批次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
用預備品替換或修復該等不良品數量後,方視整批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如於整批受驗樣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即當批量雖經判定為合格,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如無預備品替
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仍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
書及不良品處理後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初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但該批次
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本基準參、七、(一)、1之處置後,
仍未達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試驗受驗製品以
外之製品。
3.不合格之批次不再試驗時,應向認可機構備文說明理由及其廢棄
處理等方式。
八、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首次申請個別認可: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調
整,依表 3 之規定。
(二)補正試驗:初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
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
試驗為之。
(三)再受驗批次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嚴寬分級轉換紀錄中。
九、免會同試驗
(一)符合下列所有情形者,得免會同試驗:
1.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累積受驗數量達 2000 個以上。
3.取得 ISO 9001 認可登錄或國外第三公正檢驗單位通過者(產品
具合格標識)。
(二)實施免會同試驗時,基金會每半年至少派員會同實施抽驗一次,試
驗項目依照個別認可試驗項目,若試驗不符合本基準規定時,該批
次予以不合格處置,並次批恢復為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三)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批樣品應即恢復
為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1.所提廠內試驗紀錄表有疑義時。
2.六個月內未申請個別認可者。
3.經使用者反應認可樣品有構造與性能不合本基準規定,經查證確
實有不符合者。
十、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對當批次個別認可之型式,於進行下次之個別認可時,係以該批之個
別認可完成結果判定之處置後,始得施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十一、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
程實施試驗。此情形下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才
能判斷是否合格。
(一)初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經判定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
不良品或修正者。
十二、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初次試驗時相同。
(二)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三、其他
個別認可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準及個
別認可方法不適當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
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