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11
十一、現場預勘
  (一)災後實施勘察前,先由火災調查指揮官親自進入現場,觀察火場
        內外情況。
  (二)擬定勘察人力、勘察器具、勘察順序、勘察路線、友軍支援、封
        鎖範圍、人員通知等執行計畫,以利現場勘察及蒐採跡證順利實
        施。
  (三)重要關係人事先應通知到場,配合提供現場相關資料。
  (四)如研判屬縱火案件,應即依檢警消縱火聯防作業要點規定,啟動
        縱火聯防機制,通報警察機關迅速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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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1/05
為統一用詞,爰將第一款「調查指揮官」修正為「火災調查指揮官」。
106/01/18
項次調整。
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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