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21
廿一、申請支援
      A1  類火災案件、火災原因複雜、顯有糾紛或多戶延燒之火災案件
      ,可依「內政部消防署支援各級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規定」
      之程序,於發生日起三日內申請上級機關或相關單位協助勘察或鑑
      定。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6/01/18
一、項次調整。
二、配合本署災害搶救組於 106  年 1  月 1  日執行「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
    規定修改,文字酌作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