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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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撤除封鎖
  (一)與相關單位協商後,對關係人簡單說明調查過程之範圍及內容;
        起火原因至為明確者,應將發火源、著火物、擴大延燒之可燃物
        等,請關係人確認暸解。
  (二)與相關單位協商解除封鎖。
  (三)告知關係人得申請火災證明及製作訪談筆錄日期、時間、地點。
  (四)清點人員、裝備及帶走證物。
  (五)現場無再勘察之必要時,於撤除封鎖前,應先開具「火災現場勘
        察完畢通知書」(如附件八)。
顯示立法理由
106/01/18
一、項次調整。
二、文字酌作修正,附件編號項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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