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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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案件函送
      調查鑑定完畢,應儘速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函送當地警察分局依
      法處理,並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分級列管實施
      規定」將火災案件副陳內政部消防署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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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1/18
一、項次調整。
二、配合修改,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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