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25
廿五、出庭作證
  (一)司法機關於審理階段,傳喚消防機關火災案件承辦人出庭作證時
        ,應由業務科(課)長或資深火災調查人員陪同。
  (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製作摘要,於出庭作證時,攜帶摘要及現
        場筆記,口頭簡報調查結果。
  (三)出庭時,應充分準備火災案件資料,蒐集完整及正確之資訊,以
        利交互詰問之應答。
  (四)應注意交互詰問之程序,並注意回答時間之分配。對詰問人提出
        之問題,不可僅回答是或否,應擇重點據實回答。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1/05
一、參考 NFPA 1033  之 4.7.2  及 4.7.3  規定,爰增訂出庭出證規定。
二、參考規定:
(一)NFPA 1033 之 4.7.2:「依據調查發現向特定聽取者口頭表達調查結果、筆記
      、時間分配,以讓資訊是正確的,且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報告,且報告內容僅
      限目標聽取者需要知道的資訊。」
(二)NFPA 1033 之 4.7.3:「在法律訴訟中,依照調查結果作證,使證詞正確反應
      調查員所相信的事實、資料和科學原則;清楚識別和表達調查員的意見和結論
      以及每個意見或結論的推理依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