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26
廿六、紀錄登記
      於火災發生後一個月內,應將火災調查資料登填於「火災調查管理
      資訊系統」。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1/05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6/01/18
一、項次調整。
二、配合「火災調查管理資訊系統」更改名稱,文字酌作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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