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3
三、火災調查鑑定範圍
(一)火災原因調查
      1.起火原因:火災發生經過及起火場所。
      2.發現、通報、初期滅火狀況:發現、通報及初期滅火等一連串經
        過。
      3.延燒狀況:建築物延燒路線、擴大延燒因素等。
      4.避難狀況:避難路線、避難上之障礙因素等。
      5.消防安全設備狀況:滅火設備、警報設備及避難設備等作動、使
        用狀況。
(二)火災損害調查
      1.人的被害狀況:因火災造成的死傷、受災戶數、受災人員等被害
        狀況及其發生狀況。
      2.物的損害狀況:因火災延燒、滅火、爆炸等造成物的損害狀況。
      3.財物損害調查:因火災所導致物的損害評估、火災保險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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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1/18
項次調整。
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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