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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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案出勤
(一)火災調查須有現職火災調查鑑定人員或曾受過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
      因調查訓練合格人員二人以上出勤。
(二)執勤人員接獲民眾報案發生火災,應詳實詢問火災發生時間、地點
      、火、煙等相關資料及報案人姓名、連絡電話、地址、並予記錄,
      以供現場火災搶救人員及調查人員參考,並同時通知搶救及火災調
      查人員。
(三)火災調查人員應攜帶應勤裝備,需隨同搶救人員同時出動或於災後
      二十四小時內出動,於出動途中分配任務,包括指揮調查、勘察查
      詢、證物採取、照相攝影及繪圖記錄等。
(四)火災調查人員出勤時應著火災調查服裝、配戴適當安全裝備及服務
      證件,出勤人員應將攜帶器材均清點維護,包括採證工具、紀錄工
      具、照明工具、照相蒐證工具等裝備;火災現場尚未進行全面性深
      入殘火處理作業,火災調查人員進入火災區域時,應穿戴防護衣及
      供氣式呼吸器或適當之空氣淨化式呼吸器,以防範可能遭遇之呼吸
      危害。
      1.火災調查服裝:便帽、調查服、安全鞋(防止鐵釘等踩傷)、口
        罩、手套、背包等。
      2.安全裝備:防護裝備、頭盔、護目鏡、濾毒罐、攜帶式氣體偵測
        器等。
      3.服務證件:服務機關核發之證件。
      4.採證工具:紫外光燈、氣體檢知器、勘察箱(含鉗子、電線剪、
        刷子、鏟子、榔頭、剪刀、尼龍袋、夾鏈袋、封緘袋、束帶及號
        碼牌等)等。
      5.紀錄工具:記憶式溫度計、風速計、溫溼度計、捲尺、測距儀或
        其他測量設備等。
      6.照明工具:手電筒、照明燈等。
      7.照相蒐證工具:相機、攝影機、閃光燈、空拍機等。
(五)每次火災調查案件出勤,應指定一人擔任火災調查指揮官。其中 A
      1 類火災案件,由火災調查科(課)長擔任火災調查指揮官率隊到
      現場勘察。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1/05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考 NFPA 1033  之 4.2.2  及 4.2.3  規定,每位調查員都必須攜帶標準設備
    工具進行現場外部及內部調查,爰修正第四款規定,明列火災調查服裝、安全裝
    備、服務證件、採證工具、紀錄工具、照明工具及照相蒐證工具等裝備。
三、增列 A1 類、A2  類、A3  類火災案件出勤,應指定人員擔任火災調查指揮官。
    其中 A1 類火災案件,由火災調查科(課)長擔任火災調查指揮官,率隊至現場
    進行勘察作業。若科(課)長於第一梯次現場勘察另有重要公務無法率隊,則可
    擇第二梯次勘察時率隊前往,爰修正第五款規定。
四、參考規定:
(一)NFPA 1033 之 4.2.2:「使用標準設備和工具進行外部調查,以找出和保存物
      證,解讀和分析火災所造成的損害,識別危險以避免傷害,決定如何接近對象
      物,發現所有潛在開口。」
(二)NFPA 1033 之 4.2.3:「使用標準設備和工具進行內部調查,以找出並保存需
      要進一步檢查的潛在物證價值區,確定有物證價值的物品,識別危險,以避免
      傷害。」
(三)NFPA 1500 之 8.6.13.2 :「若尚未進行全面性深入殘火處理作業,火災調查
      員或其他人員於滅火後進入火災區域時,應穿戴防護衣與供氣式呼吸器或適當
      的空氣淨化式呼吸器,以防範可能遭遇的呼吸危害。」
106/01/18
項次調整、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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