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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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知聯絡
(一)出動途中主動與火場指揮官聯絡,可收聽無線電或其他方式蒐集現
      場資訊,以掌握火災訊息。
(二)發生調查、鑑定顯有困難或原因不明之火災案件,必要時應儘速通
      知火災鑑定會之委員,到現場暸解狀況做成勘察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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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1/05
一、各縣市掌握火場資訊方式均不相同,如桃園市 119  派遣 APP  及正副主管群組
    相關回報資訊,可作為其他多元傳遞現場訊息方式,爰修正第一款文字。
二、配合消防法第二十七條用詞,爰將第二款「火災鑑定委員會」修正為「火災鑑定
    會」。
106/01/18
項次調整、文字酌作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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